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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馬假日大酒店西餐廳開具的發票,上面馬爾地夫寫明瞭20元是自帶食品費。南國都市報記者林文泉攝
  南國都市報3月16日訊(記者林文外接式硬碟泉)新《消法》在“3.15”實施當天,羅先生在海口市皇馬假日大酒店西餐廳與朋友喝茶聊天時,隨手將帶在身上的瓜子和花生拿出來吃,卻被該餐廳以“餐廳規定”收取了自帶食品費20元。本報法律顧問劉長征律師表示,皇馬假日大酒店西餐廳已經涉嫌違反了新《消法》相關規定。
  事件情趣用品:吃自帶食品被“罰款”
  16日,羅先生氣憤地向南國都市報記者反映,在“3.15”消費者權益日這天,自己長灘島還被餐廳“罰款”了20元。
  據羅先生介紹,15日晚上21時許,他約了一位朋友來皇馬假日大酒店西餐廳聊天,兩人各點了一杯牛奶,之後借貸羅先生拿出自己包里一包瓜子和一包花生吃了起來。服務員走了過來,稱餐廳不能帶東西進來吃。22時40分,羅先生與朋友起身結賬,發現消費了60元,其中有自帶食品費20元。
  16日下午,南國都市報記者與羅先生再次來到皇馬假日大酒店西餐廳,餐廳工作人員表示是按照餐廳規定來處理的,拒絕退還20元的自帶食品費用。海口市工商局答覆是會在星期一來處理。
  律師:餐廳涉嫌違反新《消法》
  針對羅先生所遇到的情況,記者咨詢了本報法律顧問劉長征律師,其表示,3月15日實行的新《消法》明確了“霸王條款”內容無效,皇馬假日大酒店西餐廳已經涉嫌違反了該規定。
  按新《消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編輯:SN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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