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呼和浩特6月17日電 (烏瑤)17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召開《內蒙古自治區實施辦法》新聞發佈會。記者在發佈會上獲悉,新修訂的《內蒙古自治區實施辦法》(以下簡稱“修訂的《辦法》”)已於2014年5月9日內蒙古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7月1日起實施。此前《內蒙古自治區實施辦法》於2001年出台。
  記者在“修訂的《辦法》”中看到,其第五條明確表示: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一規範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為招標投標活動提供載體。招標投標交易場所不得與行政監督部門存在隸屬關係,不得以盈利為目的。
  “招標投標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進行工程建設項目的發包與承包、大宗貨物的買賣以及服務項目的採購與提供時,採用的一種交易方式。加強招標投標立法及其監管對於規範招標投標活動,維護公平與競爭的市場秩序,保護國家利益、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腐敗等具有重要作用。”內蒙古法制辦副主任賈莉如是介紹道。
  談及修訂過程,賈莉表示:在已有法律法規作為原則性、框架性規定基礎上,結合內蒙古實際,針對招標投標活動中存在的現實問題制定一個較為具體的、便於操作的條例。將條款進一步細化、予以操作性;建立和營造內蒙古全區統一的招標投標環境。
  說起“修訂的《辦法》”特點,賈莉分析道:一是把原實施辦法中合法、適用的條款保留下來,以便於當地招投標活動有序開展;二是規定了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一規範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三是凸顯了直面招標投標違法行為的針對性。
  談及“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一規範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這一特點時,賈莉表示:進入招標投標交易場所進行招標投標是規範招標投標程序、實施政府集中監管的有效手段。目前部分沒有進場交易的招標投標活動因缺乏應有的監督,往往存在信息公開程度不高、操作流程各式各樣、評標定標標準缺乏剛性、監管流程流於形式等各方面問題。場外交易使得虛假和竄通招標投標的行為依然普遍存在。因此建立統一、規範的招標投標場所有著積極的作用。
  據瞭解,修訂的《辦法》中還以列舉的方式詳細規定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與投標人竄標通標、弄虛作假等一系列行為,並且進一步強化了這些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細化並補充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相關規定,維護了我區開展招標投標活動的公平、公正、公開。
  內蒙古發改委副主任文民也表示,為了有效貫徹實施“修訂的《辦法》”,要重點開展以下工作:做好宣傳培訓;加強監督執行;充分發揮招標公告、發佈指定媒介的作用;籌建自治區綜合專家評標庫等。(完)  (原標題:內蒙古自7月1日實施辦法 規範招投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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